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34號
KSDV,110,補,1334,202111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李有培 

訴訟代理人 蔡駿民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萬居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7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