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0號聲 請 人 莊美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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