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阮致仁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李威忠律師
原告與被告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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