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曾群傑
原告與被告周繡珍、曾佳慧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