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04號
KSDV,110,補,1204,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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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曾群傑 
原告與被告周繡珍曾佳慧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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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