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77號
KSDV,110,補,1177,202111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李太霖 
法定代理人 李和興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蔡佩芳核發
  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20938 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84,9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2
  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