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49號
KSDV,110,補,1149,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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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陳宥錫 


原告與被告薛羽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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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