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18號
KSDV,110,聲,218,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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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劉芸均 
相 對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後,本院一一○年司執字第一○五四三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一二二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含其後改分之本案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8914號債權 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名下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執字 第105435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 理,並查封系爭房地在案,惟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而系爭房地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願 供擔保,請准於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 執行事件、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122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卷宗查核屬實,其異議之訴亦非顯無理由,則依前開規定 ,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系爭執 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13,11 9 元,而其所聲請之執行標的如中如附表所示土地公告現值 為836,743 元(計算式:68554 ×8360×146/100000=8367 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附於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105435號卷內可查,是縱未加計 建物之價值,系爭不動產價值仍高於相對人前開債權額,則 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如予以停止,將導致相對人不能即 時由系爭房地拍賣所得價額受償,而可能受有法定遲延利息 之損害損害。又參酌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標的金 額未逾150 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另依其爭執之 難易程度,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條規定, 民事第一審、第二審案件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 共計3 年4 月,訴訟期間應可評估約3 年4 月,預估相對人 因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可能受損害額為118,853 元(計算 式:713119×5%×40/12 =1188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爰酌定本件擔保金額為118,853 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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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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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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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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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三民│建安│ │ 471 │ 8360 │十萬分之146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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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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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號│ 基地坐落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權利範圍 │
│號│ ├────────┤ 材料及房│(平方公尺) │物主要│ │
│ │ │ 建物門牌 │ 屋層數 │ │料及用│ │
│ │ │ │ │ │途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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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高雄市三民建安│25層樓鋼筋│11樓層:123.82│陽台 │ 全部 │
│ │ │段471地號 │混凝土造之│合計:123.82 │12.31 │ │
│ │ ├────────┤第11層 │ │ │ │
│ │ │高雄市三民正興│ │ │ │ │
│ │ │路7 號11樓之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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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554│高雄市三民建安│ │同上建物共同使│ │十萬分之 │
│ │ │段471地號 │ │用部分:33388.│ │146 │
│ │ ├────────┤ │98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 │合計:33388.98│ │ │
│ │ │部分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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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