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林欣燕
相 對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聲請本院強制 執行,惟聲請人業已提起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102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如不停止執行,逕對聲請人財產執行,聲請人將 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爰依法聲請准供擔保裁定110年度司 執字第87294號執行程序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仍應有執行程序 存在,方得為停止執行。查相對人固前以對聲請人具有債權 憑證,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7294號強制執行,惟其已 於110年10月21日撤回,該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是已無 從停止執行,故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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