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0年度,56號
KSDV,110,小上,56,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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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小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何馴帆


被上 訴 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
月20日本院110年度雄小字第1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至其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 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判決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其中判決有同法第469 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 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 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 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已對於小 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 為合法。此外,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 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
二、上訴意旨略以:伊在桃園生活工作,近期又至臺南工作,本 件證券買賣為電子網路下單,故應由兩造協調可審理之法院 ,在上訴人方便開庭之處所。次被上訴人應本著服務精神, 教導新手如何操作程式軟體及交易需注意要點,且許多券商 會先幫忙代墊小額款項請券戶趕快補錢,而不是趕緊把股票 賣出,況伊為第一次使用,不知道證券買賣規定,以為交易 未完成,竟然就要罰新台幣28,670元,難以甘服。另伊獨立 負擔家計,母親又生病身心障礙,經濟壓力很大又失業,懇



請開庭與被上訴人達成共識,並降低金額。
三、經查,原審判決就管轄權及被上訴人之請求及金額等節,業 已說明其認定之依據及理由,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具體 指明原審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 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 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 而,依首揭說明,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上訴之合 法程式,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 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 3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500 元,應由 上訴人負擔,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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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