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224號
原 告 蘇徐麗娥
被 告 何文歆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0年7月 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不服提起抗告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0年9月17日以110年度抗 字第247號抗告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