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0年度,1210號
KSDV,110,審訴,1210,202111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0號
原   告 陳暘昇 
被   告 曾光宗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仁武區,此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且觀諸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陳明 被告與訴外人李慧玲即原告之妻在高雄市美濃區有同床過夜 等親密舉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等情,堪認 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乃在高雄市美濃區,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就本件亦有管轄 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