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088號
KSDV,110,司聲,1088,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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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雄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翁瑛霞 

相 對 人 劉旻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年度存字第一八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編號:KB00000000),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此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 0年度司裁全字第9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 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50萬元之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無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1張為擔保,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 18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為 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 存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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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