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7749號
KSDV,110,司票,7749,2021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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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749號
 
聲 請 人 蘇麗珠 
相 對 人 李世禎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即提示日 │ │
├──┼───────┼──────┼───────┼───────┼─────┤
│001 │106年12月30日 │80,000元 │107年5月30日 │107年5月30日 │WG0000000 │
├──┼───────┼──────┼───────┼───────┼─────┤
│002 │107年12月30日 │480,000元 │108年6月30日 │108年6月30日 │WG0000000 │




├──┼───────┼──────┼───────┼───────┼─────┤
│003 │108年12月30日 │520,000元 │109年6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WG0000000 │
├──┼───────┼──────┼───────┼───────┼─────┤
│004 │109年12月31日 │1,470,000元 │110年4月30日 │110年4月30日 │WG0000000 │
├──┼───────┼──────┼───────┼───────┼─────┤
│005 │110年2月10日 │1,065,000元 │110年3月15日 │110年3月15日 │No772413 │
├──┼───────┼──────┼───────┼───────┼─────┤
│006 │110年4月20日 │700,000元 │未 載 │110年5月20日 │No772410 │
├──┼───────┼──────┼───────┼───────┼─────┤
│007 │110年4月30日 │330,000元 │110年5月30日 │110年5月30日 │No772409 │
├──┼───────┼──────┼───────┼───────┼─────┤
│008 │105年12月31日 │1,800,000元 │106年1 2月31日│106年12月31日 │No772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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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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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