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803號
KSDV,110,司促,26803,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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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劉懿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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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