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773號
KSDV,110,司促,26773,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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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7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曾紘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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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