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670號
KSDV,110,司促,26670,202111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7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仁德 
人         
債 務 人 李松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參拾陸萬貳仟肆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