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567號
KSDV,110,司促,26567,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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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5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
  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收取
  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緣相對人李偉華於民國105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 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
  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65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
  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228508元整自民國106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5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
  最高收取3個月。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28508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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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