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515號
債 權 人 黃韋達
債 務 人 易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部分
,依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
法第10條之1,其約定無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
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