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277號
KSDV,110,司促,26277,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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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秀娥於93年09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69,002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627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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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謝秀娥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82136元 │     │月13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謝秀娥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10年7│年息20%    │
│  │86866元 │     │月03日起  │月1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
│  │    │     │07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謝秀娥  │自民國96年01│至民國96年07│按年息20%之百 │
│  │86866元 │     │月03日起  │月02日止  │分之10    │
│  │    │     ├──────┼──────┼───────┤
│  │    │     │自民國96年07│至民國110年0│按年息20%之百 │
│  │    │     │月03日起  │7月19日止  │分之20    │
│  │    │     ├──────┼──────┼───────┤
│  │    │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之百 │
│  │    │     │7月20日起  │      │分之20    │
└──┴────┴─────┴──────┴──────┴───────┘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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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