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0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蕭姵穎(原名:蕭幸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壹拾陸元,
及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
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蕭姵穎(原名:蕭幸芬)於民國90年11月01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05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
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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