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825號
KSDV,110,司促,25825,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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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82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王冠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零肆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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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