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743號
KSDV,110,司促,25743,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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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7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鄒大麥(原名:鄒永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
     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鄒大麥分別於(一)、民國104年6月5日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
     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
     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本行指數
     房貸利率加8.62%計付,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
     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及於(二)、民國105年10月4日聲
     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
     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
     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本行指數
     房貸利率加11.81%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未能立即償
     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
     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
     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
     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38,
     33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
     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
     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
     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及信貸申請書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繳
  款影本、新戶籍謄本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0年度司促字第25743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鄒大麥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69│
│  │269775│     │0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鄒大麥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8│
│  │68560 │     │0月10日起  │      │8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鄒大麥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新臺幣1,│
│  │269775│     │1月11日起  │      │000元整,每次 │
│  │元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
│  │   │     │      │      │續收取期數為三│
│  │   │     │      │      │期      │
├──┼───┼─────┼──────┼──────┼───────┤
│ 002│新臺幣│鄒大麥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新臺幣1,│
│  │68560 │     │1月11日起  │      │000元整,每次 │
│  │元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
│  │   │     │      │      │續收取期數為三│
│  │   │     │      │      │期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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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