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7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鄒大麥(原名:鄒永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
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鄒大麥分別於(一)、民國104年6月5日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
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
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本行指數
房貸利率加8.62%計付,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
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及於(二)、民國105年10月4日聲
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
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
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本行指數
房貸利率加11.81%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未能立即償
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
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
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
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38,
33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
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
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
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及信貸申請書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繳
款影本、新戶籍謄本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0年度司促字第25743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鄒大麥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69│
│ │269775│ │0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鄒大麥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8│
│ │68560 │ │0月10日起 │ │8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鄒大麥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新臺幣1,│
│ │269775│ │1月11日起 │ │000元整,每次 │
│ │元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
│ │ │ │ │ │續收取期數為三│
│ │ │ │ │ │期 │
├──┼───┼─────┼──────┼──────┼───────┤
│ 002│新臺幣│鄒大麥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新臺幣1,│
│ │68560 │ │1月11日起 │ │000元整,每次 │
│ │元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
│ │ │ │ │ │續收取期數為三│
│ │ │ │ │ │期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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