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622號
KSDV,110,司促,25622,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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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22號
債 權 人 陳武諒 
債 務 人 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麟 
債 務 人 有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筱雯 
人          
債 務 人 高華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伍仟元,及自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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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