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539號
KSDV,110,司促,25539,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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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3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郭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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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