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45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黃逸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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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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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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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376元 │民國109年8月15日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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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580元 │民國109年8月15日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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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306元 │民國109年8月20日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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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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