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333號
KSDV,110,司促,25333,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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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3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燕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利息
  請求予以限縮。
  二.次查相對人於民國93年間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
  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以上事實有信用卡基本資料及約定條款可稽
  。
  三.債務人現尚欠27,457元未給付,其中22,776元為93年4月
  9日至98年3月5日之帳款,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8年4月2日即
  未再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戶
  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3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燕慧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2,776│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8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3日起   │月31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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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