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296號
KSDV,110,司促,25296,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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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96號
 
債 權 人 楊玫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武隆東東飾品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以 109 年度勞訴字第106 號判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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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