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5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古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㈡新台幣柒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壹萬零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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