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250號
KSDV,110,司促,25250,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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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5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昆億 

債 務 人 洪雲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洪雲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柒拾
  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林昆億洪雲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
  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昆億洪雲雀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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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