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5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昆億
債 務 人 洪雲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洪雲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柒拾
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林昆億、洪雲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
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昆億、洪雲雀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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