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184號
KSDV,110,司促,25184,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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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宜嫻(原名:林淑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宜嫻林宜嫻(原名:林淑米)於民國92年02月14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
  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
  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
  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1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
  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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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