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164號
KSDV,110,司促,25164,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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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郭政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政璋於民國91年11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79826元整。(二)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350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47982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一、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政璋  │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79826│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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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