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738號
KSDV,110,司促,24738,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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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3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福維克樂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雨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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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福維克樂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