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722號
KSDV,110,司促,24722,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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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沈莉莉 


債 務 人 陳焜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陸萬肆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
  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
  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為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
  法第10條之1所明定。故債權人自民國110年8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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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