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10號 債 權 人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男、陳盧昭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對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二、提出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男、陳盧昭霞應負 連帶責任之依據(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 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三、債務人陳盧昭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四、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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