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710號
KSDV,110,司促,24710,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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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10號
 
債 權 人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男陳盧昭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男陳盧昭霞應負
  連帶責任之依據(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
  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陳盧昭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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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