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600號
KSDV,110,司促,24600,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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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6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家慶 


債 務 人 李鄭鶴 



 
一、債務人李鄭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祐綸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家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鄭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祐綸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陳家慶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53,111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陳家慶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案外人陳
  祐綸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
  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
  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53,11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
  三、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四、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10年5月24
  日止,共結欠新臺幣53,111元及自110年5月24日起之利息暨
  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
  責任。
  五、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
  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0.9%)「加年率1﹪」固定
  (1.9%)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
  上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計算。
  六、債權人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
  即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10月18日止,按年息0.9%計算
  之利息,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
  之利息,暨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0年10月18日止,按年息0
  .09%計算,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110年12月24日止,按年息
  0.19%計算,自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
  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
  均未依約履償。
  七、經查,陳祐綸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死亡,陳家慶、陳家
  德、陳柏任陳苡瑄李鄭鶴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
  繼承人陳家慶陳家德陳柏任陳苡瑄已依民法1174條之
  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繼承人李鄭鶴未依民法1174條
  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
  定,李鄭鶴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陳祐綸之遺產範圍內,負連
  帶清償責任。
  八、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0年度司促字第24600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鄭鶴、陳│自110年5月24│至110年10月1│年息0.9%   │
│  │53,111│家慶   │日起    │8日止    │       │
│  │元  │     ├──────┼──────┼───────┤
│  │   │     │自110年10月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鄭鶴、陳│自110年6月25│至110年10月1│年息0.09%   │
│  │53,111│家慶   │日起    │8日止    │       │
│  │元  │     ├──────┼──────┼───────┤
│  │   │     │自110年10月1│至110年12月2│年息0.19%   │
│  │   │     │9日起    │4日止    │       │
│  │   │     ├──────┼──────┼───────┤
│  │   │     │自110年12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5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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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