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563號
KSDV,110,司促,24563,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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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56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容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零參元
  ,及其中貳萬捌仟壹佰零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求償門號合約
  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玖萬陸仟玖佰零貳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06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3門
  ,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125003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
  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96902元)。經聲請人多
  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
  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28101元之利息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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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