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56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容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零參元
,及其中貳萬捌仟壹佰零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求償門號合約
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玖萬陸仟玖佰零貳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06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3門
,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125003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
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96902元)。經聲請人多
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
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28101元之利息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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