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476號
KSDV,110,司促,24476,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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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勻(原名:陳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玖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勻(原名:陳淑娟)於民國101年04月23日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 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
  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
  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
  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10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
  138,094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
  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
  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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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