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44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梁怡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
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計付新台幣陸佰
元之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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