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401號
KSDV,110,司促,24401,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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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0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張文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
  萬陸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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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