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72號
債 權 人 紀榮二
債 務 人 涂月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方科穎(原名:方致中)戶籍係設於高
雄市新興戶政事務所前金辦公處,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
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