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4號
KSDV,110,司,14,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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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宋宸鏞 

代 理 人 蔡承諭律師
      陳威駿律師
相 對 人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代 理 人 李玲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若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張學志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緣聲請人原為相對人之董事長, 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任期屆滿,詎相對人自108 年7 月2 日起,陸續處分、報廢其營業、生財器具,似有異常情形, 並有掏空相對人資產之虞,而有選派檢查人檢查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8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 應訊問利害關係人,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 17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 上之股東乙節,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司字㈡卷第21頁),而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108 年7 月2 日起,陸續處分、報廢 其營業、生財器具,似有異常情形,並有掏空相對人資產之 虞等情,業據其提出108 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工作底稿(司字㈠卷第29頁以下、第57頁以下)為證,且 相對人107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稅後淨額)為負1 億3962萬



499 元,108 年度則為負4 億691 萬7013元乙節(司字㈠卷 第36頁),亦為相對人所自承(司字㈡卷第22頁),足認聲 請人業已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則其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自屬有據。
㈡相對人經本院訊問後(司字㈡卷第21至24頁)以言詞及書狀 陳稱:相對人於108 年7 月1 日前早已負債累累,且相對人 處分、報廢其營業、生財器具均係依法處理,部分器具係因 無法拆遷而無再利用之可能,又聲請人並未表明其聲請檢查 「特定」之事項或交易,難認係屬必要範圍,再聲請人於 108 年7 月1 日前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就其擔任董事長期間 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自無聲請檢查人之必要等語。經查 :
⒈聲請人業已釋明相對人自108 年7 月2 日起,陸續處分、報 廢其營業、生財器具,似有異常情形,並有掏空相對人資產 之虞等節,已如前述,至該等處分、報廢行為有無不法?相 對人108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之鉅額虧損之原因為何?既待檢 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後始能釐清,自非駁回聲請 選派檢查人之理由。
⒉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既將檢查標的分列為「業務帳目」 、「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依 體系解釋,所稱「特定」之事項或交易,自以業務帳目或財 產情形「以外」之內容為限。從而,聲請人既僅聲請檢查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則相對人陳稱:聲請人並未表明其聲請 檢查「特定」之事項或交易,難認係屬必要範圍云云,於法 容有誤會,自非足採。
⒊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檢查人僅得於「必要範圍 」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 文件及紀錄。經查,聲請人既主張:相對人自108 年7 月2 日起,陸續處分、報廢其營業、生財器具,似有異常情形, 並有掏空相對人資產之虞等語,且其表明相對人異常行為之 期間及引用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工作底稿,均 至108 年為止,則檢查人所得檢查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範 圍,應以自108 年7 月2 日起至108 年12月31日止為限,始 屬適當;其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既屬有據,而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經本院函詢後,覆 以:本會推派張學志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張學志會 計師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等內容(司字㈠卷第425 頁),審酌張學志會計師東吳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曾



任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高雄市稅務代理人協會常務監 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現為眾智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高雄市工業會財稅顧問、高雄市工業總會財稅顧 問(司字㈠卷第426 頁),學、經歷尚佳,聲請人及相對人 就張學志會計師為檢查人乙節亦無意見(聲請人110 年10月 1 日補充理由狀、相對人110 年9 月30日答辯二狀參照), 是選派張學志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應屬適當。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選 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8 年7 月2 日起至108 年12月31日 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 圍之聲請,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75 條第3 項、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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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