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3號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耿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8,5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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