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33號
KSDV,110,勞補,233,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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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3號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耿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8,5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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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