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10年度,10號
KSDV,110,勞簡上,10,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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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儲翠霞 

被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段家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0
年7 月8 日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合議庭於110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100 年1 月3 日起到職,擔任理財專 員,工作至110 年1 月1 日,向被上訴人公司申請優退,工 作年資為9 年又363 天,年資如認定為10年,退休金為每年 2 個基數,合計20個基數,離職金為新台幣(下同)222 萬 6,480 元(111,324 ×20=2,226,480 )。因100 年1 月1 日、2 日為國定假日,伊於同年1 月3 日開始上班,被上訴 人公司依股份轉換契約第2 次增補修訂協議,認伊年資為9 年,未滿10年,離職金給付基數為每年1.75,合計17.5,金 額為194 萬8,170 元(111,324 ×17.5=1,948,170 ),因 2 國定假日之差,退職金差距達27萬8,310 元(2,226,480 -1,948,170 =278,310 ),嚴重違反公平比例原則,且被 上訴人公司計算應發給之退職金時,扣除依法強制提繳之勞 工退休金58萬3,257 元,僅發給136 萬4,913 元,請求給付 差額86萬1,567 元(278,310 +583,257 =861,567 )。又 伊工作至110 年1 月1 日,即109 年全年均在職提供勞務, 被上訴人公司未發給伊109 年年終獎金5 萬3,900 元、員工 酬勞2 萬元、理財專員保留獎金20%(理專績效獎金扣留, 如本年度無客訴,即應返還)8 萬元,請求被上訴人公司給 付101 萬5,467 元(861,567 +53,900+20,000+80,000= 1,015,467 ),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1 萬5,46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抗辯:伊公司依105 年3 月22日,以股份轉換方式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納為百分 之百持股子公司時,雙方於同年1 月27日簽署之「股份轉換 第2 次增補修訂協議」,其中附件4 第9 條關於合併基準日 後3 年3 次之優退約定,計算上訴人之工作年資為9 年11個 月又29日,離職金基數1.75,應領取之離職金為194 萬8,17 0 元(111,324 ×17.5=1,948,170 ),扣除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58萬3,257 元,已於110 年1 月29日 給付136 萬4,913 元予上訴人。又上訴人適用之伊公司109 年優離方案,申請人不具領取其他報酬(包括109 年度績效 獎金【上訴人所指年終獎金】、員工酬勞、春節獎金等)之 資格,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離職金差額、109 年年終獎 金、員工酬勞、理財專員保留獎金及其利息,為無理由,均 判決予以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1.原 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兩造就「理財專員保留獎金8 萬元」部分在庭外達成和解,合意由上訴人撤回此部分上訴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3萬5,476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 人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之不爭執事項:
1.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金控)前與大眾銀行 進行股份轉換,大眾銀行成為元大金控持有100 %股份之子 公司,雙方於105 年1 月27日簽署第2 次增補修訂協議(下 稱系爭協議)。
2.大眾銀行與被上訴人於106 年1 月17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核准合併,並訂107 年1 月1 日為合併基準日,合併後被 上訴人為存續公司。
3.上訴人依被上訴人於109 年8 月25日公告之109 年優離方案 申請離職,離職生效日為110 年1 月1 日,工作年資自100 年1 月3 日起至109 年12月31日止為9 年11個月又29日,被 上訴人依系爭協議附件四之方案,以上訴人工作年資滿5 年 以上未滿10年,每滿1 年發給1.75個月平均工資,並扣除已 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58萬3,257 元後,發給上訴人離職金 136 萬4,913 元。
4.依系爭協議附件4 第9 條規定:「對於選擇留任之乙方(指 大眾銀行)員工且屬乙方工會會員者,甲方(指被上訴人) 承諾促使並確保被上訴人於保障期間內(即兩家銀行合併基 準日起36個月內)定期舉辦優離方案,執行方式如下:1.於 『銀行合併基準日』後第12個月、第24個月、第36個月共3 次,定期舉辦優離方案,元大銀行應於每次申請期間末日



3 個月前公告。2.年資計算:以成為乙方員工日(下稱「入 行日」)起至申請當年度之申請期間末日止計算(若有被乙 方承認之入行日前年資,該部分年資亦予計入)。3.上開優 離方案離職金發給標準如下:⑴工作年資未滿5 年者,按其 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1.5 個月平均工資。⑵工作年資滿 5 年以上未滿10年者,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1.75個 月平均工資。⑶工作年資10年以上者,按勞動基準法第55條 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支給之。4.依前3 項年資計算之剩餘 月數,或工作未滿1 年者,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 個月以1 個月計。5.對於選擇或直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應自前 3.項計算之離職金中扣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提繳之退休金 數額。」。
5.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內容,於109 年8 月25日公告109 年度 優離方案,載明:「3.申請109 年度優離方案者(下稱申請 人),應於前項所定申請期間內依本行所定程序提出離職申 請單,並自110 年1 月1 日起離職生效。4.申請人工作年資 之結算,按入行日(以原大眾銀行提供予本行之資料為準) 起計算至109 年12月31日止。按第2 次增補協議附件4 第9 條離職金發給標準計算之。5.依原大眾銀行人事管理及職工 福利手冊第4 章第6 條及第8 條,申請人不具有領取其他報 酬(包括109 年度績效獎金、員工酬勞、春節節金等)資格 。」(下稱系爭優離方案)。
五、就兩造爭執事項之判斷:
1.上訴人何時到職擔任大眾銀行理財專員:
A.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3萬2,210 元(含年終 獎金5 萬3,900 元、員工酬勞2 萬元、理財專員保留獎金8 萬元、離職金差額27萬8,310 元)及其利息(見原審卷第11 至12頁),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第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而為判決。嗣上訴人追加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以提繳勞工退休金名義被扣除之離職金58萬3, 257 元(432,210 +583,257 =1,015,467 )及其利息(見 原審卷第45至46頁民事追加聲明狀),而兩造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見原審卷第52頁言詞辯論筆錄),依同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則本件仍應適用簡易程序而為判決。 B.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 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 平者;前項第3 款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276 條定有 明文。且依同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63 條規定,上開規



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亦適用。而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於 100 年1 月3 日到職(指大眾銀行,見原審卷第11頁起訴狀 ),上訴時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仍主張100 年1 月3 日至10 9 年12月31日任職於上訴人及合併前之大眾銀行(見本院卷 第75頁民事答辯狀、第81至83頁準備程序筆錄),於本院準 備程序終結後,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始主張99年12月31日已 完成報到,該日起即已任職於大眾銀行,並提出大眾銀行之 行員派任通知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5至99頁),另於言詞辯 論時持續上開主張(見本院卷第134 頁言詞辯論筆錄)。經 核,上訴人改稱自99年12月31日已任職於大眾銀行之新主張 ,屬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且上訴人並未釋明有上開規 定1 至3 款之例外情形,另依系爭優離方案第4 款規定,申 請人工作年資之結算,應按大眾銀行提供之資料為準(見兩 造不爭執事項5.),而依上訴人之大眾銀行行員資料卡記載 ,入行日為上訴人原主張之100 年1 月3 日,非嗣後變更主 張之99年12月31日(見原審卷第197 頁),則依系爭優離方 案之規定,上訴人工作年資之計算,本應自100 年1 月3 日 起算,故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終結後所為自99年12月31日 任職於大眾銀行之主張,不予審酌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 而當應認上訴人係於100 年1 月3 日到職擔任大眾銀行理財 專員。
2.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離職金差額86萬1,567 元: A.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 定之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 條定有明文。故雇主當得以 優於勞動法規規定之條件,訂定相關之資遣、退休或優惠離 職規定。
B.上訴人係依系爭優離方案向被上訴人申請離職,依系爭協議 附件4 第9 條第2 款規定,其工作年資結算應按入行日100 年1 月3 日起,計算至109 年12月31日止,為9 年11個月又 29日,尚未滿10年,依系爭協議附件4 第9 條第3 款第2 目 、第4 款規定,上訴人工作年資滿5 年以上未滿10年,應按 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1.75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 應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 個月以1 個月計。上訴人工作年資 9 年部分應發給15.75 個月平均工資(1.75×9 =15.75 ) ,剩餘月數11個月又29日,11個月部分依比例計給,29日部 分未滿1 個月,以1 個月計,則11個月又29日部分,合計亦 應發給1.75個月平均工資,總計應發給17.5個月平均工資( 15.75 +1.75=17.5),故上訴人可領取之離職金為194 萬



8,170 元(111,324 【平均工資,見原審卷第73頁最後第2 被上訴人民事答辯狀所載,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17.5= 1,948,170 )。另依系爭協議附件4 第9 條第5 款,扣除被 上訴人依勞工退休條例提繳之退休金58萬3,257 元,則上訴 人實際可領取之離職金為136 萬4,913 元(1,948,170 -58 3,257 =1,364,913 ),被上訴人業已如數給付(見兩造不 爭執事項3.)。
C.上訴人雖主張100 年1 月1 日、2 日原本就不用上班,其工 作年資認定為9 年又363 天,僅差此2 天,離職金竟差距27 萬8,310 元,嚴重違反公平比例原則。然,原告既自100 年 1 月3 日起任職於大眾銀行,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之後, 依該條例第1 條第2 項規定,關於勞工退休金(含資遣)事 項,當適用該條例之規定。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 資遣費由雇主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1/2 個月之平 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 工資為限,而如上所述,被上訴人發給上訴人17.5個月平均 工資之離職金,顯優於勞動法規之規定,則被上訴人當係以 優於勞動法規規定之條件,訂定系爭優離方案,依前揭說明 ,系爭優離方案當屬有效。又100 年1 月1 日、2 日固為國 定假日、例假日(週日),但大眾銀行行員資料卡既記載, 上訴人係於100 年1 月3 日入行(見原審卷第197 頁),而 系爭優離方案第4 點規定,申請優離者之入行日以原大眾銀 行提供予被上訴人之資料為準,則被上訴人計算應發給上訴 人退職金所依據之工作年資,未計入100 年1 月1 日、2 日 ,即難認有何違誤,且實際發給離職金之金額既高於依勞動 法規可得之資遣費,亦難認有公平比例原則之違反。 D.上訴人另主張從離職金中扣除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形同變相 剋扣離職金。然系爭優離方案雖規定離職金應扣除,依勞工 退休金條例已提繳之退休金數額,但依該優離方案可領得之 退職金,較之一般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可領得之資遣費, 金額明顯高出許多,業如前述,則當難認有剋扣離職金之情 形。
E.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因100 年1 月1 日、2 日未 計入工作年資之退職金差距27萬8,310 元,及扣除提繳勞工 退休金之退職金差額58萬3,257 元(合計86萬1,567 元), 於法均屬無據,
3.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9 年年終獎金5 萬3,900 元 、員工酬勞2 萬元:
依系爭優離方案第5 點明確規定,申請人不具有領取其他報 酬(包括109 年度績效獎金、員工酬勞、春節節金等)資格



(見兩造不爭執事項5.),而系爭優離方案雖有種種限制規 定,但依該優離方案可領得之退職金,較之一般勞工依勞工 退休金條例可領得之資遣費,金額明顯高出許多,且高出之 金額亦可涵蓋年終獎金及員工酬勞,故被上訴人依系爭離職 方案第5 點之規定,未發給上訴人109 年年終獎金及員工報 酬,於法即無不合,此亦為上訴人選擇適用系爭優離方案離 職前所應慮及,從而上訴人當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9 年 年終獎金5 萬3,900 元,亦不得請求員工酬勞2 萬元。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離職金差額、109 年年 終獎金、員工酬勞,均於法無據。原審駁回上訴人所訴,核 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 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再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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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