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柯詩柔
相 對 人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合議由資方(即相對人河邊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柯詩柔)資遣費、薪資差額共計新台幣20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10 年6 月3 日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相對 人積欠聲請人之資遣費及薪資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給付方式採分期給付,第 1 期從110 年7 月20日17:00前匯20,000元,剩餘第2 期至 第10期依序每月20日17:00前匯20,000元至勞方薪轉帳戶, 如遇週六及週日得延遲隔日給付,第10期給付20,000元,於 111 年4 月20日17:00前完成給付。上述給付金額,相對人 如有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同全部到期,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間之薪資、資遣費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 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 年6 月3 日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經核無 訛。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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