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賴松道
賴孫秋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賴居盟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劉嘉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
110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建物面積(㎡)」欄中關於「總面積:175」之記載,應更正為「總面積:175.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