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37號
KSDV,109,訴,1737,2021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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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7號
原   告 賴明聰 
被   告 李定宇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部分有關「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部分有關 「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顯 係誤載,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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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