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原 告 陳蒼冷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0年12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繕
本逕送被告;如原告之請求有理由,被告應於收到原告書狀後10
日內就原告所提附表內容之真正具狀表示意見:
⑴起訴狀附表一部分:①36趟以上之金額是否計算錯誤?②105
年6月、106年2月1-25趟之薪資及底薪之計算式為何?③106年
12月之總趟數是否應為42趟?④清潔獎金每趟100元,106年6
月份之清潔獎金何以為3850元?⑤支援高中、中北每趟支援獎
金各178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請更正之。
⑵前項金額如有更正,請一併更正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明細、加
班費金額。
⑶被告有無給付原告107年9月至109年2月職業災害之工資補償?
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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