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35號
KSDV,109,勞訴,135,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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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原   告 陳蒼冷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0年12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
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繕
本逕送被告;如原告之請求有理由,被告應於收到原告書狀後10
日內就原告所提附表內容之真正具狀表示意見:
⑴起訴狀附表一部分:①36趟以上之金額是否計算錯誤?②105
 年6月、106年2月1-25趟之薪資及底薪之計算式為何?③106年
 12月之總趟數是否應為42趟?④清潔獎金每趟100元,106年6
 月份之清潔獎金何以為3850元?⑤支援高中、中北每趟支援獎
 金各178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請更正之。
⑵前項金額如有更正,請一併更正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明細、加
 班費金額。
⑶被告有無給付原告107年9月至109年2月職業災害之工資補償?
 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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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