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維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
件上訴人對於本、反訴均提起上訴,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
為本訴新臺幣(下同)383,610 元、反訴1,097,194 元,各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
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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