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50號
KSDV,108,訴,1450,2021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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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維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
件上訴人對於本、反訴均提起上訴,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
為本訴新臺幣(下同)383,610 元、反訴1,097,194 元,各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
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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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維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