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50號
KSDV,108,訴,1450,202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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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普維得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1,92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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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維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