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普維得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1,92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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