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
約保證金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
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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